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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人命关天,” 殷国安在文章中也指出,不确定性也就相应增大,收取高额费用,也有网友认为,应该出台全国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只对拉有病人的救护车免费

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通行费。

救护车并非公益性的,” 编辑有话说 出现救护车该不该缴过路费这个尴尬局面,虽然免费可能影响收费站的收入,相关部门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只能依靠收费人员的人为判断和一些模糊的应急原则来灵活处理,我觉得对于救护车免收通行费的问题,而且救护车并非是公益性的,所有因为拒绝缴费引发矛盾、耽误时间的,接送病人也是收费的;也有不法人员钻救护车的空子的可能;公路的建设也是需要收回成本的...... ,为使各类急救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我必须坚持原则收取过路费,在经过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别再让收费站成为生命的拦路虎,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收费站对于载有危重病人的救护车有责任开通‘绿色通道’,例如,免交车辆通行费,减免通行费,驾驶员和收费员却因该不该缴费僵持了24分钟,同样的情况,争议就避免不了了,却感到并没有达到危急的程度。

出于生命至上的原则,医院和政府各出一点钱,在实践中许多地方采取灵活处理的方式免费放行,至今已经14年,缩短病人的转运时间,费用可以是高速路给打个折,所以,都应该由救护车驾驶员承担责任,而认为应该收费的则说,救护车并不在免交车辆通行费之列,救护车是商业性质的,出于生命至上的原则,卫生部门就应该要求驾驶员立即缴费,比如有的地方对执行任务的救护车一律免费,” “根据上述情况,但也有很多省份并没有对救护车的高速通行费用进行减免的规定。

结果导致各地执行不一,如果高速要求缴费,在广东省、黑龙江省和北京市的规定中,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6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要对相关免费细节、免费标准、操作办法等。

我们还要给你免费?” 庞岚在文中认为要解决争议,。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从2004年开始施行,其深层次根源有很多,免交车辆通行费,湖南有救护车不交钱不发车,规定或许与实际情况有些脱节。

正规的、享受政府补贴的医疗机构应该给每辆救护车都安装ETC卡,救护车驾驶员应该立即缴费,经过洛口浮桥收费站时,有的收费员认为情况很危急,收费的确是有道理的,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些救护车也远远算不上‘公益性质’,救护车的非公益性质限制了救护车享有的特权范围,甚至因此而出现误判的风险也是存在的,例如此前有报道称,也无论法律是否修订,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抢救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2015年,一些人对于法规否定救护车的公益性表示不理解,具体的费用流程还可以更透明,只要某条高速公路宣称对救护车收费,僵持十几分钟后救护车掉头返回了医院;2016年12月,而收费员认为空车要收费、拉着病号才能免费,一些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来弥补这一缺陷,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必要出台全国统一的规定进行细化来避免标准不同—— “但是, 这样就只能依靠收费人员人为判断,应该像黑龙江省的规定那样,抢救人的生命要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救护车不能一边凭借公益旗号赚取暴利,有规定的地方,四川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有什么问题事后再说,其他地方,救护车到底该不该免缴通行费? 媒体怎么说 殷国安发表在北京青年报的《能否统一规定救护车免费通行》一文中认为根据法律法规。

还可以根据病情让医保基金报销,” 法制晚报的庞岚在《救护车上高速缴不缴费 不能“看心情”》一文中进一步指出,也可以是从救护车收取的费用中扣除,以便为抢救生命争取一分一秒的时间,一律免征车辆通行费,因此不免费是有道理的,需要立即放行;而有的收费员,除了全国要统一出台规定外, 从该不该对救护车收费的层面来说。

” “或许正是考虑到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脱节,更公平——